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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需要備案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8-29  瀏覽:644
近期收到一個客戶有關專利實施許可方面的咨詢,主要問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是否需要改變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必須備案?備案有什么好處?如何辦理備案以及在辦理備案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紤]到很多人可能也會遇到類似的問題,筆者將上述問題的答案歸納如下,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1、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什么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什么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的行為,其中,專利權人為許可方,允許實施專利的一方為被許可方。根據《專利法》第十二條【1】和《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2】規定,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專利轉讓合同的區別在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擁有的發明創造專利技術,而不以轉移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為前提,因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需要改變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門對當事人已經締結并生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對外公示的行為。


2、關于是否必須備案,以及備案有什么好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3】規定的法定要件,并且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4】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并沒有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備案才能生效的強制性規定,僅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5】規定了辦理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以及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6】和九十條【7】中分別規定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內容作為專利登記簿副本的登記事項以及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內容作為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的公告內容。


因此,無論是否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備案,都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備案只是國家對專利許可行為的一種管理方式。那么,備案對于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有什么作用(或者好處)呢?


第一,可以保障被許可人利益。


從《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后,專利實施許可的相關內容才能在專利登記簿副本上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告,如果不辦理備案手續,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可以作為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三,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已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作為被許可人要求訴前停止侵犯專利行為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8】規定,申請人提出要求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3、關于如何辦理備案手續以及在辦理備案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既然備案有這么多的作用,那如何辦理備案手續呢?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許可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自提交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上述備案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在審查合格后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并在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中公告。


下面,分別就上述需要提交的文件具體內容及其需要注意的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標準表格,并根據填表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后簽字或蓋章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關于許可專利的專利名稱、專利(申請)號以及合同信息中的許可種類(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分許可)、專利許可的地域范圍、使用費用、支付方式、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等內容,需要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內容一致。其中: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域范圍內獨自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其特點是許可人本人和任何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域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同時,許可人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被許可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


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域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同時,許可人保留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并可以繼續許可被許可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


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分許可也稱再許可或從屬許可,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在一定條件下實施該專利;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第二,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訂的合同范本,也可以采用其他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其中,合同內容至少應該包括:


(一)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三)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



關于實施許可的種類,主要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需要注意的是,實施許可的期限務必在專利的有效期內。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后,應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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