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為被訴專利侵權,不得不面對巨額賠償的有之,被凍結賬戶的有之,上市申請程序被推遲中止的有之,自行撤回的亦有之,一時專利侵權之訴凜然成了諸多企業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會帶來巨大風險甚至是滅頂之災。
因此,建立并完善自身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有效防范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妥善應對專利侵權之訴成為企業必須解決的課題。
那么,在遇到專利侵權之訴時,被訴侵權方有哪些應對呢?
不侵權抗辯,即是主張被訴技術方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之內。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征;二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征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如果在收到侵權訴訟指控后的第一要務是:判斷起訴書被指控的侵權產品/方法(工藝)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是否相同進行比對,尋找到區別即成功了一半。
專利法第45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47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正是有了專利法第45條賦予的無效宣告請求的權利和第47條對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效力,才使得在侵權之訴時,每一個被訴侵權的個人或企業都能提起無效宣告程序,去審視涉案專利權是否穩定。一個不穩定的專利權一旦被宣告無效并生效后,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侵權也就無從談起。
專利法第62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現有技術抗辯的目的不在于否定原告專利的新穎性,也不在于評價原告專利保護范圍的大小,也與原告專利權的效力或禁止權的大小無關,其目的是在被告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在侵權訴訟中得以簡便及時地實現。
因此,現有技術抗辯并不是對抗對抗原告專利的有效性,而在于證明行為的合法性,免除侵權責任,恢復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
這一免責條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從有利于市場流通的角度看,要求所有銷售者及使用者對于其所銷售及使用的產品均具有技術上的認知,必然會導致對整個商品流通秩序造成巨大影響,顯然既不合理又不可行。據此,在一定情況下免除賠償責任,以從根本上保證交易安全。
然而這一免責條款的適用以侵權為前提。銷售者或者使用者不僅需要證明其產品的來源,同時還需證明這一來源的合法性,后者才是這一免責條款的關鍵。而對于制造商而言,由于其是產品的直接來源,是產品流通環節的最初來源,因此相比于流通環節末端的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有著更高的注意義務,很可能并不適用該條款。
創新驅動戰略下,中國上下技術創新層出不窮,重復研發、同步研發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社會關注熱度較高的技術,全世界同步研發的主體大有人在,而根據“專利先申請制原則”,只保護最先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的主體,對于在先研發但怠于申請專利保護的主體仍舊存在侵權風險。專利法第69條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由于先用權抗辯對于被控侵權人而言,證據要求比較苛刻,并且即使勝訴法律又同時要求其繼續實施該項技術的范圍較窄,被忽視的可能性較大,但是積極利用先用權抗辯不失為一項增大成功率的關鍵策略。
當然,除了上述五大常見應對策略外,翻開專利法,還有諸多抗辯策略,我們暫且不做贅述。通常遇到專利被訴侵權的情況時,或將面臨巨額的賠償,甚至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企業經營者難免慌亂。